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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背景
双方合作制作产品,成本费用假设在甲方发生,也有部分成本在乙方发生,收入全部在乙方产生,双方分別按50%享有权利、义务,即成本费用各自承担50%,收入各自享有50%,根据结算,乙方需承担并支付部分成本给甲方。
问
甲方收到的乙方支付的成本差额是不是应该冲减本公司的成本,只有收到的收入分成部分才确认收入?
如果甲乙双方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》的规定,在账务处理上,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成本时,冲減本公司成本,收到乙方分配的收益时,确认为收入。但在税务处理上,合营安排要在税前分配收入,在实务操作上有一定难度。
例如:乙方将取得的收入50%分配给甲方时,由哪一方向产品购买方开具发票?目前,对于税前收益分配,除非有明确的文件规定,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(2009)31号)、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(2006)5号),其他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建议由乙方确认产品销售收入、主营业务成本,同时乙方以向甲方购买材料或服务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。
来源:《税收疑难案例分析》